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一)

优质回答改制企业面对问题及应履行的义务目前,国企进行改制中存在方案不完善、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合规等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制后如何被安置问题成为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如果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必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损坏企业形象,影响社会安定。
为更好应对和防范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企改制相关政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对于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法定义务
1.经济补偿。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1个月度的工资;6个月的而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度工资是指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取得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部分职工的月度工资高于改制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其经济补偿士付标准按昭职工月度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同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150号)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对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由改制企业使用国有净资产支付。同时该部分国有净资产,改制企业的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要求政府采取保全措施,如需处置必须在征得职工同意后进行。
2、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支付。
确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确认是否存在拖欠工资、医疗费及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对经确认拖欠或欠缴的费用可以从变现的企业资产中全额进行清偿,或从企业净资产及企业有效资产中进行一次性扣除,新企业接手经营后,由改制后企业上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由新经营企业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分期补缴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a关系解除或终止及转移事宜。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应当向职工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保关系和档案资料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资料应至少存档2年备查。
(二)对于继续留用的员工,应处理好与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义务L经济补偿。对于国企改制后继续留用的员工,需结合改制后企业的性质不同分类处理:
1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同时继续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留用的员工之前的工龄应合并计算,同时,原企业无需向留用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继续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对于继续留用的,可在支付完经济补偿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社保关系的处理。
企业改制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继续留用的职工续缴社保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保费用。
(三)特殊情形下的职工安置的义务
1.内部退养(简称内退)人员的安置。内退主要是指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或在企业工作满三十年的职工,包括企业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人员,等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对于内退职工,改制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内退人员生活费。企业改制时内退职工可自行选择_次性地领职生活费,并由企业一-次性的为其预缴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由改制前和改制后的企业协商,由改制前企业一次性的将内退职工所需资金划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出现工伤(含职业病)职工的安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因工伤出现残疾或劳动能力受影响的员工,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对于不同等级的工伤等级,应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
(1)经鉴定为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可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经鉴定为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解除劳动关系,伤残抚恤金可从原企业的有效资产或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并负责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3)经鉴定为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本人申请的劳动合同关系,但需同时发放_次性安置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国企改制过程中对职工安置的建议:
对国企改制职工的安置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的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单独或专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二)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布
(三)安置方案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并经审核同意
(四)建立安置、经济补偿等费用保障机制对于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等安置费用,改制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运用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妥善安置内退、离退休职工和工伤职工,坚持合理合法合规的态度,积极处理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问题,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建立保障机制,对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负责,及时发放到位,确保职工台法不受损害。
(五)发挥基工会组织作用
积极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严格遵守国积极推进员工安置工作。在通过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程序,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度公开和程序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同刚时积极发挥工会组组织力重,摸清员工的正当、合理诉求,进而制定多种台合理地安置措施,,并让每位职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安安置方案,使企企业和员工双方;找到最佳安置平自费低从闹达到得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安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企改制国有控股留用人员劳动法有何定义 (二)
优质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8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间省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所谓民事纠纷,是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纠纷,你所表述的这种情况也属于其中一种,当事人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纠纷问题,是其自身的自由选择权。法院工作人员让你们去仲裁,我认为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省略)
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因此,我认为你们应先行确定,在当地国资委的指导下,原国有企业的改制的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是否与接收的民营企业约定了职工安置方案。?
如果说,有职工安置方案,并且安置方案中的内容对可以获得补偿金的员工范围进行了扩大,即改制时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可以获得补偿金。
那么该民营企业不履行职工安置方案,你们可以通过2种渠道解决问题。
第一、向当地国资委反应问题,请求其履行职责从中协调。
第二、向法院起诉,接收的民营企业不执行原国有企业与之形成的职工安置方案的约定。系违约行为,要求其履行约定的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完全会得到支持。
对于法院要你们去仲裁,不用惯着,他们帮助解决民事纠纷是其法定义务,而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时你们的权利,只要你们提起诉讼,对方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最后提醒你一句话,并非所有公检法机关的人员说的话 都是真理,真理需要有司法支持。
忘了说了,有些法官认为 没有司法支持的诉讼解决不了或者难以解决,实际上是不对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句话的立法原则,就是对于在法院履行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职责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纠纷解决渠道提出了司法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希望能帮到你
解答完毕
国企改公司制员工转制补偿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四)
优质回答【 #策划# 导语】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那么企业改制如何制定一个员工安置方案呢?以下是 整理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欢迎阅读!
【篇一】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
1、截至2004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略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
(一)安置的原则
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二)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2、内退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已在原企业办理内退的职工,应与改制后的企业存续内退关系,内退职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80%(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按最低保障金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内退职工生活费按照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基本工资的80%从企业净资产中计提;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纳标准计提36个月。
3、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由企业的固定工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
第一种: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种: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企业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病退职工
原病休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符合病退条件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企业和本人各按规定缴清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
5、特殊职工
因工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人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企业前三年支付上述有关人员的月人均费用的标准,计提36个月。改制企业原则上要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从扣除的净资产费用中支付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
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按前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篇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篇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五)
优质回答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的国企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兼并重组,职工的关注点在于企业股权转让后的安置问题。以下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的方式:
一、并购后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并购双方通常约定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若被并购企业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需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并购时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
三、鼓励创业性再就业。鼓励职工创业,如本人要求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给予一定时间的创业期,其间工龄照算,不计入待岗时间,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从而减轻企业的压力。创业期满后,可以办理待交流重新上岗或办理辞职、调动手续。
为解决企业并购中职工安置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企业并购职工安置方面的立法。并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金融、税收和资产评估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立法方面应尽快完善企业并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与企业并购职工安置有关的立法。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规章,对职工安置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做出了一些相应规定,但仍存在法律效力低、标准不一等问题。应考虑制定企业并购法等法律,对职工安置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有法可依”,使职工安置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二、适当加强政府对企业并购职工安置的关注程度。为降低并购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可以对企业并购特别是国有企业并购活动进行干预,要求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并购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将职工安置作为谈判的首要条件,优先考虑能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并购计划。
三、大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应逐步、全面地将城市、农村纳入社保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职工在企业并购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信息了解不少了,赣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