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什么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特殊时期保护:

怀孕、生育、哺乳阶段不受歧视: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约,确保女职工在这些关键时期的劳动权益不受损害。

孕期女职工特别关怀:

合理调整工作安排:对于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如果因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原工作强度或条件,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考虑为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以减少工作对孕期女职工的潜在风险,保障其身心健康。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特殊时期,确保其不受不公平待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调整空间,体现了社会对女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了什么? (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用人单位的责任:

加强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禁忌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相关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孕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等;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产假与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产假天数;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标准支付。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安排哺乳时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详细列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高强度体力劳动、有毒物质作业等,并根据经期、孕期、哺乳期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

监督与处罚:

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罚款等处罚。

女职工权益保障:

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其他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相关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全文 (三)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如下:

孕期劳动调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避免因过度劳累对胎儿和母体造成不良影响。

禁止夜班和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这是为了确保怀孕晚期的女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减少因工作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有利于胎儿的健康发育。

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这一措施有助于缓解孕期女职工的身体疲劳,提高其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不会被视为缺勤或旷工,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产前检查,确保母婴健康。

规定旨在全面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为女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赣律网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