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优质回答这是2024年北京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这,3口及这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这、4口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这。外省市来京人员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

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2024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二)

优质回答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具体为想要租赁公租房的家庭带着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等的材料到相关部门提出公租房租赁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情形,一般公租房申请者的相关信息会被公示。

一、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携带相关材料资料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承诺书;

(7)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8)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9)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0)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

(11)《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

(12)其它所需资料等等。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想要租赁公租房的申请人,在提出租赁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哪些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在其他地区,公民若是想要租赁公租房,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是满足公租房的租赁条件的,之后需要收集相关证明自己满足条件的材料,接着就需要带着材料按照流程提出公租房的租赁请求。

北京2024年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三)

优质回答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在本地无住房、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标准无力购买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达到年限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公租房的。

一、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可以严格基于当地的公租房政策来进行认定,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公租房条件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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