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医院未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的法院判决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因一次意外受伤前往某医院就诊,治疗结束后需病历诊断证明书进行保险理赔,却发现医院未填写相关诊断信息。多次与医院沟通无果后,原告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有责任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医疗行业规范病历管理敲响了警钟。

医院未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判决案例 (一)

医院未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判决案例

贡献者回答医院未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判决案例概述: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未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往往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在维权时面临诸多困难。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法院判决案例,旨在说明此类纠纷的法律处理原则。

一、案例一:医院未填写病历,导致患者维权受阻

案情简介:患者因疾病在某医院就诊,治疗后医院未出具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书。患者后续因病情恶化需再次治疗时,发现前次就诊记录缺失,导致治疗延误。患者遂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完整、准确的病历资料。医院未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案例二:病历缺失影响医疗事故鉴定

案情简介: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出现并发症。患者家属要求医院提供病历诊断证明书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法院判决:法院指出,病历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三、案例三:医院未填写病历,但患者已康复

案情简介:患者因轻微疾病在某医院就诊,治疗后康复。但医院未为患者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患者后来因其他事情需要该证明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虽然患者已康复,但法院认为,医院未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的行为仍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到患者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向患者出具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并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案例表明,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患者及其家属在遭遇此类纠纷时,应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一定是医疗事故吗?病历书写的小瑕疵也是一个很大的坑…… (二)

贡献者回答平常所说的医疗纠纷,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医疗事故。医疗本身行为的差错所引起的纠纷,虽然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内容,但是,看完以下案例,你也许从今以后不再马虎病历书写。

案例:

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因高处坠落伤就诊北京某医院,入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入院当日行“左小腿切开减压VSD负压吸引,外固定架外固定术”。2009年10月5日,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取髂骨植骨术。2009年10月10日清创、VSD负压吸引术。

原告出院后因为手术感染等原因,再次入住原来北京某医院。因为对医疗救治结果不满意,最后和医院对簿公堂。然而,医院败诉的原因让人大跌眼镜——病历书写瑕疵。

因为被告书写病历有17处明显问题,不能作为医疗过错鉴定材料,被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病历鉴定,鉴定意见为:

原告在被告的住院病历记录存在书写不规范等瑕疵。

如:

(1)入院首页中手术操作项中未记录完整住院期间所有手术操作。

(2)有部分手术操作缺少麻醉记录及手术记录。

(3)术前讨论左右胫骨混淆。

(4)术前讨论和术前小结矛盾。

(5)手术内固定物标签贴错顺序。

(6)医嘱配血次数和病程记录次数不符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伤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但是经过治疗后非但不能痊愈出院反而被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虽然未能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但是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系被告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同时该病历的完整性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丧失了依照该病历对被告的诊疗竹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基础和条件。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发并非原告的过错所致,故在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存有疑义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就原告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费等请求,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医疗费等合理损失费917177.63元人民币。

(案例摘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8页)

案例的总结概括:患者状告医院,即使手术操作无过错,但是,病历书写如果有过错,造成医疗过错无法鉴定,则医院 赔偿患者各种合理损失。

因此,作为一名临床医生,除了苦练医疗基本功之外,客观、规范的书写病历一样显得尤其重要。

司法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标准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01、案例:赔偿159万!张某某诉XX医院行颈动脉内膜剥脱术后脑梗塞致二级伤残案

案号:(2018)京0105民初44590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5%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159余万元

本案历时两年多,经过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申请鉴定人出庭、书面回函,积极争取,最终按照55%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159万元。本案是2020年度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链接:张某某诉XX医院行颈动脉内膜剥脱术后脑梗塞致二级伤残案

02、案例:过错比例100%!胆囊切除术致胆总管损伤案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6728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按10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3余万元

经过专业医疗律师的陈述、分析,鉴定机构律师陈述意见,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法院按照100%的责任比例判决。

03、案例:赵某诉A医院、B医院行眼外伤手术损伤视神经致右眼失明案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501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A医院承担轻微责任,B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赔偿数额:20余万元

本案中,律师与调解法官、当事人积极沟通,在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成功调解,当事人立即得到赔偿,省心、省时、省钱。

链接:赵某诉A医院、B医院行眼外伤手术损伤视神经致右眼失明案

04、案例:支持全部医疗费!结肠癌术后肠瘘切除小肠2625px!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266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5%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33余万元

大部分法院按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根据过错比例承担。本案经过律师查找大量案例,提交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代理律师意见,支持医院赔偿全部医疗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链接:支持全部医疗费!结肠癌术后肠瘘切除小肠2625px!

05、案例:分娩子宫破裂大出血,医院负主要责任,鉴定意见附有专家意见,太牛了!

案号:(2019)内0626民初1307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调解结案

赔偿数额:55余万元

本案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通过代理律师的专业陈述,鉴定机构了律师的全部观点,最终鉴定为主要责任,经法院诉中调解,当事人得到55万元赔偿。律师的专业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用当事人的话说“您在我们鄂尔多斯出名啦!”

链接:分娩子宫破裂大出血,医院负主要责任,鉴定意见附有专家意见,太牛了!

06、案例:李某某诉XX医院行胆囊切除术后急性脑梗死、脑疝导致死亡案

案号:(2019)内0104民初2621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43余万元

本案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被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受理,最终鉴定为同等责任,实属不易。

链接:李某某诉XX医院行胆囊切除术后急性脑梗死、脑疝导致死亡案

07、案例:刘某某诉XX医院行子宫全切除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案号:(2020)鲁0502民初713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0余万元

患方代理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推翻了被告的死亡原因分析,最终鉴定机构了患方律师的陈述意见,评定为同等责任。本案同样也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全部医疗费!

链接:刘某某诉XX医院行子宫全切除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08、案例:姜某某诉XX医院行垂体瘤切除致脑脊液鼻漏、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8051号

(2020)京01民终1715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5余万元

本案患者为农村户口,律师在了解患者的工作情况后,申请证人出庭,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患者在城镇居住并工作,法院了律师意见,按照城镇标准判决。

链接:姜某某诉XX医院行垂体瘤切除致脑脊液鼻漏、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

09、案例:周某某诉A医院、B医院面神经鞘瘤误诊为腮腺肿物切除致面神经损伤、面瘫、听力障碍案

案号:(2018)京0101民初12807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A医院承担次要责任,B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同等责任

赔偿数额:A医院赔偿20余万元,B医院赔偿15余万元

本案为患方律师代理的第二例神经鞘瘤案。经其专业陈述及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对代理律师提出的质询问题给予肯定,最终法院判决两医院赔偿原告30余万元。

链接:周某某诉A医院、B医院面神经鞘瘤误诊为腮腺肿物切除致面神经损伤、面瘫、听力障碍案

10、案例:郭某某诉XX医院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术后脑出血致左侧肢体偏瘫案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266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调解结案

赔偿数额:49余万元

本案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的分析、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医患双方成功调解,医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49万元。

链接:郭某某诉XX医院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术后脑出血致左侧肢体偏瘫案

11、案例:郑某某诉XX医院癫痫行颅内电极植入术后颅内出血致残赔偿71万余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6958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轻微至次要责任

赔偿数额:71余万元

本案中,患者已成年,但术后左侧肢体偏瘫、记忆混乱,生活无法自理,律师初步判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况需经法院的特别程序,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方能进行医疗纠纷等其他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赣律网希望医院未填写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判决案例,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