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规则。这一规定详细阐明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同时,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什么呢? (一)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什么呢?

最佳答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旨在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与缴纳管理,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内容与经办机构职责:

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费申报与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其征收的,应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内容涵盖单位信息、缴费险种、基数、费率、数额等。初次申报后,仅需申报变动情况,无变动则无需申报。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合规,并接受审核。

申报方式与审核:

用人单位可通过邮寄或在线方式申报。申报材料齐全且信息准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出具缴费通知单;不符规定的则要求补正。

缴纳要求与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或约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将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缴费记录与告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定期告知双方。用人单位需按月告知职工缴纳明细,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缴费情况。

监督与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布缴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用人单位有欠缴情形的,将发出补缴通知并处理;逾期未缴纳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缴纳的,将依法查处并处罚款。

其他规定: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缴费数额。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施行日期与废止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二)

最佳答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规定

目的: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适用范围:适用于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报主体: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等。代职工申报: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且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邮寄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法律责任

瞒报处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三倍以下的罚款。欠缴处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相关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涵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规定旨在确保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规范有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社会保险缴费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四)

最佳答案社会保险缴费办法的内容有,对于缴费单位必须要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而且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办理机构申报;如果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的,那么是可以延期办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提供给当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会保险缴费我国是专门制定了相关的办法,其目的性是加强对此费用申报和管理的工作,而且公司也需要按规定依法的缴纳,如果出现逾期或者是拒交的情形,那么就会存在滞纳金,这笔费用都会由单位来进行承担。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哪些? (五)

最佳答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主要围绕规范申报和征收过程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以下内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此章说明了本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申报和征收过程中的职责。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月办理缴费申报,包括申报单位信息、银行账号、险种、基数、费率、数额、职工名册及缴费情况等。初次申报后,除变动情况外,可不进行申报。职工应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且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说明了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以及与银行签订协议,通过银行划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操作。强调职工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惩罚。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发出补缴通知,责令其补缴。若用人单位逾期未补缴,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账户信息,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详细列出了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信息,欢迎点击赣律网其他内容。